教學指導委員會秘書處
哈爾濱醫科大學(大慶)教學指導委員會組成名單
哈爾濱醫科大學(大慶)教學指導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 任:尹克森
副主任:宋印利
委 員:蔡 鋒 高廣信 曲麗輝 鄒繼華 袁麗杰 王艷明 班潤武 王彩霞
李紅巖 孫秀蘭 柳紅野
哈爾濱醫科大學(大慶)教學指導委員會秘書處組成如下:
秘書長:蔡 鋒(兼)
秘 書:張金波
哈爾濱醫科大學(大慶)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提高教學管理水平、教學質量、辦學效益和人才培養質量,推動學校的教學建設、教學改革和教學管理,學校決定成立“哈爾濱醫科大學(大慶)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學指導委員會”)。為了便于教學指導委員會開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各學院可參考本章程,根據學院具體情況成立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指導本學院的教學工作,同時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研究、指導、審議、評估以及提供咨詢的專家組織。教學指導委員會根據學校授權,對學校本、專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教學體系、人才培養方案進行規劃和設計;對學校相關的職能部門以及各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所提交的與人才培養有關的各項報告和方案進行指導和審議;對涉及教學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和審定,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組 成
第四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教學或教學管理經驗豐富、作風正派、身體健康的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組成。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在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四年進行一次換屆。為保持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每屆更換的委員人數一般不超過三分之二。
第五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若干人。
第六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掛靠教務處,負責組織教學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并向學校報告工作情況。
第三章 職 責
第七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主要職責:
1.學習和宣傳我國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的方針、政策,宣傳學校教學管理和改革的有關精神。
2.研究、論證和審定學校中長期教學發展規劃。
3.對學校各學科教學建設和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并對學校有關教學的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4.審議并確定有關教學基本建設與教學管理的重要制度和具體實施方案。
5.研究并指導學校開展教學改革,包括教學內容、課程體系、教學方法與手段的改革等。
6.研究并指導學校師資隊伍、學科、專業、課程、實驗、教材、基地等基本建設;審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7.指導建立學校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對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8.研究、審議并確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中教學工作量、教學能力水平、教學工作業績等事項,對“教學一票肯定”或“教學一票否定”進行認定,并裁定相關爭議。
9.研究、審議并確定各類教學獎勵、教學研究立項的評選標準和辦法,評審各類教學獎勵和審議各種教學研究立項,推薦大學本部及以上級別的各種教學獎勵和教學研究立項申報。
10.研究、審議并確定有關教學責任差錯事故、教學工作考核及教學評優、評估等事項,并裁定相關爭議。
11.審議學校學年度教學工作總結和下學年度教學工作安排。
12.承擔校長委托的其他有關教育教學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在校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校長負責。
第九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原則上每學期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全體或部分委員參加的專門會議。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會議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舉行。委員會需要做出決議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員到會,且經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在任期間,要積極關心學校、各學院的建設與發展,經常深入教學第一線,進行調查研究,切實掌握第一手資料,認真完成所承擔的任務,主動向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并在各項教學工作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第十一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職責所涉及的有關內容,一般由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托各有關職能部門、各學院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學校為教學指導委員會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工作條件,工作經費由教務處歸口管理。
第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